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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时间:2020-05-29 15:11 来源: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admin  点击:

 农村饮用水安全状况每季度晒一次

  中国江西网讯 游菊婷 实习生姚世磊 新法制报记者林浩裕报道:日前,我省出台的《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省农村供水将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5月18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联合省水利厅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的相关内容作了详细介绍和解读。

  城乡供水一体化走在全国前列

  自2009年始,全省各地城乡供水一体化迅猛发展。目前,景德镇市、新余市整市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有50多个建制县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全省城镇自来水管网覆盖行政村比例超过64%,我省城乡供水一体化也走在了全国前列。

  《条例》率先在全国以地方性法规方式界定了城乡供水一体化,并固化“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发展,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目标。

  《条例》规定,水源地选址应充分考虑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地污染源、风险源等因素;制定落实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污染防治、卫生评价、卫生监督等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整治措施。

  同时,制定水质监测计划,建立水质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每季度至少向社会公开一次农村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有条件可推行两部制水价

  为让农村居民用“放心水”、交“明白费”。《条例》规定,在供水管网入户处安装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依照核定的价格计量收取水费;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不收取水费,但另有约定的除外。绿化、景观、环卫等公共用水在公共取水栓取水的,应当交纳水费。

  此外,综合考虑农村人均用水量低,《条例》还规定,农村生活用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推行按基本水量和超过基本水量按实用水量收取水费的两部制水价。

  损坏供水设施最高可罚5万元

  《条例》将农村供水工程定性为农村重要公用基础设施,给予资金投入、建设用地、供水用电价格、税收和水资源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保障农村供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农村饮水安全民生工程成为民心工程、放心工程。农村生活用水供水价格由政府定价且低于合理成本的,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此外,为有效落实农村供水工作的稳步推进,针对违法违规等行为,《条例》还明确了处罚规定。其中,针对损坏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农村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用水户在集中式供水工程公共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安装影响正常供水的其他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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